法律常识

员工离职,企业招聘时的猎头费用,谁来买单?



案例

某 公司与某猎头公司基于框架协议长期合作,2018年3月猎头公司应企业需求为其招聘CFO(职位年薪100万元,年薪的30%计提猎头服务费用,分三阶段支付),猎头公司推荐了候选人李某并通过公司考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第3个月时,李某申请离职,公司是否有权不予支付猎头公司尚未支付的费用,同时让李某承担此已支付猎头费用?


三个主体,两份合同,面对高额的人力成本投入,可见前端的风控尤为重要。





企业&猎头


猎头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规则,企业在与猎头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在综合考量服务质量和行业规则的同时,要针对企业自身及预期招聘职位的情况,对支付方式予以综合权衡,一般情况下,会分多期进行支付,如在招聘启动期、人员到岗期、人才保证期分别支付总费用的一部分。企业可以在人才保证期约定时,约定推荐人员进入企业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企业有权不予支付尾款,或要求猎头公司继续免费推荐其他替代人选,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没有找到替代人员,已缴纳的服务费应当退回或冲抵其他职位的服务费。而此“期限”的长短,可以结合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情况而制定,尽可能的减少自身的人才流动成本。




企业&员工


企业出资招用员工时,在劳动合同中,对前期投入的招聘费用部分,可以进行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按比例分摊原则,赔偿公司所支付的招聘损失费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项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部分观点意见不一,但只要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此部分事项做出过明确约定,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仲裁员或法官就有裁量的基础。


“得人者得天下”知易行难,但企业管理者至少应当在用工风控上花些心思,不要落得个“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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