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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附解读】



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部分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这一部分,条例规范得十分细致。重点是把付款主体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部分是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以及信用监督评价机制。条例制定了拖欠公示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大型企业需要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内容解读:


规定中的内容,首先明确了财政资金采购的付款期限,成为了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的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规定了不得逾期付款的排除性理由,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其次是对逾期付款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中小企业被拖欠付款的合理补偿。防止中小企业因市场交易的劣势地位而承担更多的不合理成本。合同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大约是年率18%,远远超过合同约定利率不得低于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3.85%。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立法旨趣,异曲同工。


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相对于诉讼裁判文书公开,减少了不完整性和滞后性。中小企业出于持续交易的目的,通常不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拖欠款项问题。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诉讼裁判文书都需要公开。这对于减少中小企业的交易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


条例放宽了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门槛,加大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款项的惩戒力度,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