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系涉案“杯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30日。专利图片显示杯身杯盖比例约为2:1,整体近似圆柱形,杯盖近似半球形,上部有一对三角形耳朵,正面为左右对称的三道胡须,背面有一向外弧形翘起状的尾巴,杯身接近底部处设有一分隔线,底部弧形内收(见图1)。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设计要点在于形状,立体图是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
2018年4月,吴某在浙江全某公司经营的京东网“FACE全某专卖店”购买了黄色小猫保温杯产品一个。产品外包装显示监制商黑马公司、制造商全季公司。产品系一杯子,杯身整体呈圆柱形;杯盖为猫脸造型,整体近似半球形,上部有一对三角形耳朵,正面设计有眼睛、三道胡须、鼻子和嘴巴(见图2)。吴某认为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将全季公司、黑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余元。
法院认定: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方面,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较大差异,该差异亦是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结合两者其他设计部位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实务建议:
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系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过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是参考专利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亦有相同要求。
本案中,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名称为萌猫保温杯,设计要点在于形状,立体图是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该立体图区别于六面视图,类似于侧视图,清晰可见杯盖上的全部耳朵、胡须和尾巴设计。
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专利权人对其设计的理解,即杯盖上的耳朵、胡须和尾巴设计组成的萌猫造型系该专利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
二是参考现有设计文件。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现有设计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的载体包括专利文件、网页图片、产品实物、设计图纸、产品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只要该载体能够反映特定设计内容,且其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文件使用,无论该设计的所有者属于原告或者是被告,亦或者是任何第三方。
本案中,关于现有设计,原告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提交了多份在先专利文件。从中可以发现多份现有设计均存在圆柱形水杯设计,包含杯身和杯盖,杯身整体半径相当,或者是上部略窄下部略宽,杯盖近似半球形或是圆弧形,部分杯盖设计亦存在猫造型设计,故可以认定圆柱形杯身和半球形杯盖设计系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应当主要在于其杯盖的具体设计。